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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案是一起由代驾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争议焦点是:梁某在事故再次发生时否归属于继续执行科技公司的职务行为。某科技公司是一个“X代驾”软件的研发和经营公司。
“X代驾”与代驾司机之间签定“合作协议”。2016年8月3日,林某通过“X代驾”客户软件与梁某达成协议苏X车辆代驾事宜。当日2时17分,“X代驾”向客户发送到证实短信:“梁某司机已接单,电话XXX,请求冷静等候。
已赠送给您五谷丰登代驾险要.......”当日2时40分许,在衡山路路口,梁某驾驶员林某所有的苏X机动车与案外人驾驶员的沪X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损毁。交警确认梁某分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再次发生后,林某将苏X车辆送来至保时捷维修中心维修,并对车辆损失展开评估,修理费为117138.86元。现如今,林某控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赔偿金其交通事故的损失。【法院裁决】 法院裁决:“X代驾”科技公司与梁某归属于雇用关系,赔偿金林某合计122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由代驾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争议焦点是:梁某在事故再次发生时否归属于继续执行科技公司的职务行为。
首先,虽然“X代驾”的科技公司与梁某之间签定有“合作协议”,但两者之间的关系无法非常简单的以协议的名称来判断。根据双方的誓约,梁某是经科技公司的考核并接纳的代驾驾驶员,其在代驾服务过程中不应遵从代驾工作人员的管理,拒绝接受“x代驾”工作标准流程、工作行为准则等。其次,从代驾司机角度而言,其正处于“下班状态”时,无权拒绝接受客户或“X代驾”指派的服务;而从“X代驾”客户的角度而言,其通过“X代驾”购票代驾服务后,亦无自由选择何人为其代驾的权利。
以上两点与科技公司所称的“X代驾”仅有是为代驾司机与“X代驾”客户获取中介服务不吻合。再度,代驾服务费标准由科技公司确认及调整,代驾司机与“X代驾”客户无议价的权利。
综上所述,不应确认科技公司与梁某之间合乎雇用关系的一般特征,确认二者归属于雇用关系。梁某在本起交通事故再次发生时正在继续执行科技公司的职务,归属于职务行为,因其违法驾驶员不道德造成林某的财产损失,不应由科技公司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代驾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分担? 一、代驾的类型有哪些?实施代驾需不需要签定代驾合约呢? 代驾的类型有:酒后代驾、旅游代驾、商务代驾等。
为确保车主和代驾公司双方的利益,建议代驾尽可能签订合同,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签定代驾合约时应该誓约例如车型、始发点、目的地、收费金额、责任事故分担、对代驾者的拒绝、违约责任、车辆再次发生损坏责任的分担、车主人身安全确保等事项的条款,车主在任免代驾公司和司机时也要留意对方是否是正规化的公司,司机的驾龄等因素,特别是在现在普遍存在的就是车主醉酒而请求代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经常再次发生例如车主车辆被盗、车辆损坏的事情,车主酒醒后显然去找将近代驾的司机无法维权,因此聘用正规化的代驾公司并签订合同就贞的尤为重要,防止维权始得。
二、对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分担后的责任应当由代驾人分担 代驾过程中,有两个主体一个是代驾人(代驾公司及具体操作人),一个是被代驾人(车辆所有人或合法用于人),代驾人理会被代驾人的命令,实行代驾不道德,此时,代驾人就是车辆的实际掌控人,如果再次发生事故,根据报偿理论从危险性活动中利润的主体不应分担危险性活动有可能导致的后果,代驾人专门从事有偿代驾,从代驾活动中取得利益,是危险性活动打开人。因此对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分担后的责任应当由代驾人分担。三、代驾人的责任,明确是由代驾公司分担,还是由全职司机分担? 根据目前代驾公司的操作者模式,全职司机要受到代驾公司的约束,是典型的雇用关系,根据雇用关系理论,雇员在专门从事雇用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伤害的,雇员应当分担赔偿金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应当由代驾人分担的责任,最后应当由代驾公司分担。
如果代驾司机有蓄意或重大过失的,代驾公司分担后可以向代驾司机追偿。四、那么,被代驾人就几乎不必须承担责任吗? 被代驾人的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出售的保险没出售,被代驾人在整个代驾过程中不具备过错等原因时,被代驾人必须根据侵权行为责任法和合同法的涉及规定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在代驾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严重不足部分由代驾公司依法承担责任;如果代驾司机有蓄意或重大过失的,代驾公司分担后可以向代驾司机展开追偿;被代驾人如果具备罪过,比如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没购买应当购买的保险等,不应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为了将一个代驾不道德顺利完成,被代驾人在代驾不道德开始前,有适当审查代驾司机的驾龄、若无饮酒、精神状态等细节,代驾司机也应当检验被代驾人的车况、申请否齐全等。
双方尽可能将隐患在开始前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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